10. 除非裁判长认为有更改组别的理由,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无其名字的比赛。
11. 在预、次、复赛之后,每组至少应录取第一、二名参加下一赛次,如有可能建议每组至少应录取三名。
除执行规则第 146 条 1 的情况外,为下一赛次录取其他运动员时,根据名次或时间录取均可。按时间录取时,只能采用一种计时方法。
编组后,抽签排定各组参赛顺序。
12.100 米到 800 米之间的各项径赛, 4x400 米及 4x400 米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跑几个赛次时,将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 a )第一个赛次,由运动员抽签排定道次。
( b )后继赛次的道次,分两次抽签排定:
按成绩择优前四名或队,排定 3 、 4 、 5 、 6 道次。
按成绩较差的后四名或队,排定 1 、 2 、 7 、 8 道次。
注:不足 8 条分道时,仍应遵循经必要修订后的上述方法。
13. 如有可能,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继赛次的第一组或决赛之间,比赛的最短间隔时间为:
200 米及 200 米以下各项为 45 分钟
200 米以上至 1000 米各项为 90 分钟
1000 米以上各项不在同一天举行。
14. 单一赛次
举行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 800 米以上的项目和 4x400 米以上的接力项目以及只需要一个赛次(决赛)的项目,其道次或起跑位置应抽签决定。
1. 在田赛的一次试跳(掷)中,由于任何原因运动员受阻,裁判长有权给予其补试机会。
比赛时缺席
2. 在田赛或本能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在一位裁判员的陪同下,可以离开该项的比赛现场。
* 回来后已错过的试跳(掷)顺序一律不补。
试跳(掷)成绩的登记
3. 运动员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得登记多于一次的试跳(掷)成绩。
延误比赛时间
4. 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即不准参加该次试跳(掷)以失败论处。什么是无故延误由裁判长酌情决定。
如果在比赛中再次无故延误,即取消运动员继续比赛资格,但在此以前的所有成绩仍为有效。
裁判员负责通知运动员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该次试跳(掷)的时限,应从这一瞬间算起。如果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而时限已过,仍应判为该次试跳(掷)失败。
下列时限一般不应超过:
( a )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和标枪为 1.5 分钟。
( b )撑竿跳高为 2 分钟。时间从根据运动员预先要求将架子调整好时算起(参见规则第 172 条 4 )。
( c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项目)比赛的最后阶段,如只剩 2 或 3 名运动员时,跳高试跳的时限增为 3 分钟,撑竿跳高为 4 分钟,只剩 1 名运动员时,此时限增为跳高 5 分钟,撑竿跳高 6 分钟。
( d )同一运动员连续两次试跳(掷)之间的间隔时间,撑竿跳高不得少于 4 分钟,其它项目不得少于 3 分钟。
比赛场地
5 有关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必须等待所有运动员试跳(掷)完同一轮次之后,再行变更。
注:仅是风力和风向变化,均不足以构成改变比赛场地的条件。
比赛顺序
6. 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有可能应将排定的顺序印在秩序册中。
及格赛
7. 田赛项目必要时可举行及格赛,以决定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及格赛的成绩,不应作为决赛的成绩。
在一些主要比赛中,如运动员的人数较多而确有必要时,建议及格赛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进行。如有足够的设备以供两组同时比赛并且条件相等,可同时进行比赛。不则,应在第一组比赛结束后立即开始进行第二组的及格赛。
建议在会期超过三天的比赛中,在高度跳跃项目的及格赛与决赛之间安排一天休息。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以外,在其它项目的及格赛中,每名运动员有三次试(掷)机会。运动员一旦达到及格标准,即不应继续参加及格赛。及格赛结束时,参加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