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竞赛规则

来源:  2006-12-5 15:51:15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23.3.2.3 落地后,单手或双手触及翻腾板或落地区,扣0.4分。

23.3.2.4 落地后,双膝或双手和双膝触地、前趴或坐在翻腾板或落地区上,扣0.5分

23.3.2.5 落在界外或落地后摔倒在落地区外或翻腾板边线外,扣0.6分

23.3.2.6 落地后保护人员帮助,扣0.7分

23.3.2.7 落在落地区和翻腾板后,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落地区以外的物件或触及地板,扣1.0分

23.4 根据裁判长指示对下列情形追加扣分:

23.4.1 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在20秒钟内没有开始做第一个动作,扣0.1分

23.4.2 保护者或教练员与运动员说话或给其暗示,扣0.3分

23.4.3 根据规则5.8和19.1款,成套动作的结束不是以空翻结束扣0.5分

23.4.4 根据规则19.3款,附加动作,扣1.0分

23.4.5 未满足规则5.5.1,5.5.2,5.5.3款之特殊要求,每次扣1.0分

23.5 依据规则18款,根据裁判长的指示,对未完成整套动作进行扣分:

23.5.1 触及翻腾板边线以外,摔倒在翻腾板/落地区或用双手或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及翻腾板/落地区,扣0.7分

23.5.2 保护人员帮助扣1.0分。

23.5.3 落在落地区以外或翻腾板旁边的地板上,扣1.0分。

第24条 难度裁判员职责(6.7号)

24.1 在比赛前至少两小时从记录长处领取比赛卡。 24.2 根据规则20.1款,确定每套动作的难度,并将其记录在比赛卡上。根据规则7.3款将比赛时的变化之处记录下来。

24.3 出示难度分。

24.4 根据规则7.3款,如果有任何变化,将从整套动作大额难度分扣0.2分。

24.5 根据规则19.3款,向裁判长报告运动员附加动作。

24.6 向裁判长报告运动员违反规则5.5.1,5.5.2,和5.5.3款。

24.7 监督运动员完成比赛卡上的所有登记的决赛套路。

第25条 助理裁判长职责

25.1 关于规则23.3,23.4和23.5款,向裁判长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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