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比赛卡必须按大会组委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交。记录长负责确保在比赛前2小时将比赛卡交给难度员。
7.3 规定动作的比赛,运动员必须按比赛卡上所写的动作进行表演,否则依据18.11款规定中断比赛。
7.4 自选动作比赛允许改变比赛卡上的动作和动作顺序。
第8条 蹦床
8.1 蹦床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蹦联所规定的标准。
8.2 双人同步比赛时,两床必须平行摆放,不得摇晃。两床架子外沿之间相距2米。
第9条 比赛馆高度
9.1 比赛馆的室内高度至少8米。
第10条 安全措施
10.1 比赛的组织者必须在准备活动和比赛期间指定一名场地负责人并提供至少8名有经验的保护人员,他们的服装必须符合规则6.6款的规定。
10.2 使用蹦床时,只要网上有运动员练习就必须安排4名保护人员站在蹦床的四周。
10.3 裁判长和场地负责人负责监督保护人员的工作。
10.4 运动员必须在无任何外界的帮助下完成比赛动作,由裁判长决定。保护人员所给予的帮助是否必要。
10.5 蹦床四周地板上必须铺上垫子。
10.6 蹦床的两端必须使用安全台或落地垫子,其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蹦联的标准。
10.7 只有运动员自己的保护者才允许使用保护垫子,并站在裁判组对面的蹦床一侧。
第11条 记录员和纪录处
11.1 在世界、洲际和国际比赛中,依据比赛规程9.2.6款,必须使用国际蹦联的标准记分表或国际蹦联认可的电脑软件,以便记录、打印比赛结果。
11.2 国际蹦联批准的比赛,主办单位应向国际蹦联秘书长呈交一份完整的成绩册。
11.3 总记录长的职责
11.3.1 依据规则7.2款,收集和分发比赛卡。依据比赛规程6.3款组织比赛顺序抽签工作。
11.3.2 监督记录员工作。
11.3.3 记录预赛的比赛顺序,决定准备活动的分组。
11.3.4 记录技术分、同步分和难度分。
11.3.5 核对和检查比赛卡和评分单上的计算结果。
11.3.6 公布每轮比赛的总分。
11.3.7 制作每轮比赛成绩单,包括每轮的总分、名次及全能总分。
第12条 仲裁委员会
12.1 组成:
12.1.1 国际蹦联成员或组委会成员2名
12.1.2 裁判长1名
12.1.3 裁判员2名
12.1.4 合 计5名
12.2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裁判长担任。在仲裁决议投票相等时,裁判长具有决定性的一票。
12.3 由国际蹦联、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委员,依据规则1.2和比赛规程6.3款监督规定动作的抽签顺序。
12.4 仲裁委员会在比赛开始前公布抗议费并处理抗议。
12.5 仲裁委员会按规则21.5款决定更换裁判员。
第13条 抗议
13.1 抗议只能由成员国的正式代表(领队、运动员或教练员)提出。
13.2 抗议书与抗议费必须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送交给裁判长,如果是关于决赛的抗议,抗议书必须在比赛结束后立即送交裁判长。如果发奖后呈交抗议书将不受理。
13.3 对于动作完成情况和同步分的抗议只能是关于数字上的错误。
13.4 对于提交的抗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在下轮比赛开始前作出决定,并立即宣布处理结果。
13.5 仲裁的决议是最终决定,必须服从。
13.6 如果胜诉,退还抗议费;若败诉,抗议费交主办单位;如果是国际蹦联主办的比赛,抗议费送交国际蹦联司库。
B 比赛方法
第14条 准备活动
14.1 比赛器械必须在比赛开始前至少2小时摆放在比赛馆内,以保证运动员准备活动。
14.2 预赛将运动员分成约十人一组。
在世界、洲际和国际比赛中,运动员分组按锦标赛规程第6.3.3和6.3.4款的规定进行。
14.2.1 预赛前每组运动员的准备活动时间为5分钟(12人为6分钟,以此类推),每个运动员约有30秒的准备活动时间,如果某运动员超过限制的时间,裁判长可指示每位技术裁判员扣该运动员0.3分。
14.2.1.1 按规则1.2.2款比赛,如果各组的预赛在一下轮比赛开始前不能完成,则在第一轮自选动作比赛开始前,每个运动员或双人允许有30秒准备活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