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 单跳场地
8.1 器材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蹦联标准。
第9条 比赛馆高度
9.1 比赛馆的内部高度至少5米。
第10条 安全措施
10.1 运动员可以有一名保护者,保护者的着装必须符合规则6.6款的要求。
10.2 裁判长负责管理保护者的行为。
10.3 运动员必须在没有外界保护的情况下完成动作。由裁判长决定保护人员所给予的帮助是否必要。
第11条 记录员和记录处
11.1 在世界、洲际和国际比赛中,依据比赛规程9.2.6款,必须使用国际蹦联的标准记分表和国际蹦联认可的电脑软件,以便记录打印比赛结果。
11.2 国际蹦联法定的比赛,承办单位应向国际蹦联秘书长呈交一份完整的成绩册。
11.3 记录长职责:
11.3.1 根据规则7.2款,收集和分发比赛卡。根据比赛规则6.3款组织比赛顺序抽签工作。
11.3.2 监督记录员工作。
11.3.3 记录决赛开始顺序,确定准备活动分组。
11.3.4 记录技术分和难度分。
11.3.5 核对和检查比赛卡和评分单上的计算结果。
11.3.6 公布每轮比赛产总分。
11.3.7 制作每轮比赛成绩单,包括每轮的总分、名次及全能总分。
第12条 仲裁委员会
12.1 组成
12.1.1 国际蹦联委员或组委会2人。
12.1.2 裁判长1人。
12.1.3 裁判员2人。
12.1.4 总计5人。
12.2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裁判长担任。在仲裁决议投票相等时,裁判长有决定性的一票。
12.3 由国际蹦联、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中指定的委员,监督预赛比赛顺序抽签。(见规则1.2款)。
12.4 仲裁总裁委员会在比赛开始前公布抗议费,并处理抗议。
12.5 依据规则21.5款,仲裁决定更换裁判员。
第13条 抗议
13.1 抗议只能由成员国的正式代表(领队、运动员或教练员)提出。
13.2 抗议书与抗议费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送交给裁判长。如果是关于决赛的抗议,抗议书必须在比赛结束后立即送交裁判长。
13.3 对完成情况得分的抗议,只能是关于计算上的错误。
13.4 对于提交的抗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作出决定,并立即宣布处理结果。 13.5 仲裁的决议是最终裁决,必须服从。
13.6 如果胜诉,退还抗议费;若败诉,抗议费交主办单位;如果是国际蹦联主办的比赛,抗议费送交国际蹦联司库。
B 比赛方法
第14条 准备活动
14.1 比赛器械必须在比赛开始前至少2小时摆放在比赛馆内,以保证运动员准备活动。
14.2 预赛将运动员分成约十人一组。赛前的准备活动每人有两次成套动作练习机会(见规则1.2.1款)。
14.2.1 决赛前的准备活动同规则14.2款。
14.2.2 如果在临近训练馆里有相同的比赛器械,可以省去比赛前的准备活动。
第15条 一套动作的开始
15.1 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必须在20秒钟内开始做第一个动作,否则裁判长通知每位技术裁判员扣该运动员0.1分。
15.2 运动员做第一个动作即算动作开始。如果运动员没有做动作,而有不正确的开始,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可以重新试做。
15.3 体操助跳只允许用于第一个动作,它可以放在翻腾板和助跑道的任何地方。
15.4 不管是否使用助跳板,第一个动作可以从助跑道开始,但整套动作必须在翻腾板上结束。
第16条 动作技术标准 16.1 所有动作都要求双脚和双腿并拢、两脚尖绷直。
16.2 根据动作要求,要么是团身、屈体姿势,要么是直体姿势。
16.3 团身和屈体姿势,除16.7款的带有转体的多周空翻外,大腿应紧靠上体。
16.4 团身姿势双手应抱在膝以下的小腿处,规则16.7款的多周旋空翻在转体阶段的身体姿势除外。
16.5 只要可能,双臂就应伸直,并紧靠身体。
16.6 对以下身体姿势的最低要求:
16.6.1 直体:上体和大腿的夹角大于135度。
16.6.2 屈体:上体和大腿之间的夹角等于或小于135度;大腿和小腿的夹角必须大于135度。
16.6.3 团身:上体和大腿的夹角小于135度,大腿与小腿的夹角小于13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