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正式记录员
一○.○一:(a)比赛主办单位应指派正式记录员担任比赛的记录工作。 记录员在比赛场地后挡网后面的记录员席内进行工作。记录员有权对诸如 击球员是安打上垒或守场员失误上垒作出裁定。他应通过手势或言语将这些判定告诉记者和广播员。记录员应于比赛完全结束后24小时内确定比赛中所作出的判定。确定 后不得更改,除非有正当理由需加更改,经向主办单位领导人请示同意方 可更改。但任何更改均不得与记录规则相抵触。 记录员应于每场比赛结束后(不论是弃权比赛还是有效比赛)36小时 内根据规则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格式,将比赛 记录和技术统计上报主办单位。这些记录和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比赛 日期、地点、比赛队队名、裁判员姓名、整个比赛过程的得分记录,每个 比赛队员的技术成绩等等。这些记录和材料一经上报即不得修改,除非提 出理由要求修改。记录员在职责范围内自行作出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得与记录规则相抵触。
(b)1)为使各次联赛、锦标赛的记录统一,记录员应严格按照正式 记录规则进行记录。对规则上未作规定的,记录员有权自行确定其记录方法。
2)如果发生三出局前交换攻守的情况时,记录员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
3)如果在比赛中犹豫比赛队提出抗议而中止比赛或发生改期续赛时, 记录员应将中止比赛时的实际情况记录清楚,其中包括:比分、出局人数、 跑垒员所在垒位、击球员的“球”数、“击数”等。 注:把宣布改期续赛时的实际局面记录清楚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比赛队 提出抗议而中止的比赛,在决定重新比赛是,必须完全按中止时的实际局面 开始比赛。
4)记录员所作的任何判定不得与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的判定相抵触。
5)对击球顺序的错误,记录员不得向裁判员和任何一方方提示。
(c)记录员是主办单位的代表,应该享有尊严并受到保护。记录员如果 受到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或工作人员的不尊敬的对待时,应立即上报主办 单位的领导人。
一○.○二:记录员应按主办单位所规定的规格和项目对比赛的整个过程进行 记录和技术统计。记录和统计材料应有利于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a)关于每一击球员和跑垒员的记录:
1)自由击球数:从轮击总数中减去: 1.牺牲触击球和牺牲腾空球;
2.四球上垒;3.投球中身上垒;4.妨碍或阻挡上垒。
2)得分数; 3)得分打数;
4)一垒打数; 5)二垒打数;
6)三垒打数; 7)本垒打数;
8)垒打总数; 9)偷垒成功数;
10)触击牺牲打数; 11)腾空牺牲打数;
12)四球上垒数;
13)故意四球上垒数;
14)投球中身上垒数;
15)妨碍或阻挡上垒数;
16)被投杀数(三击出局)。
(b)有关守场员的记录:
1)接杀数; 2)助杀数;
3)失误数; 4)参与双杀数;
5)参与三杀数。
(c)有关投手的记录:
1)投球局数:
注:关于投球局数的计算法是:一出局算1/3局,例如开局投手于第六 局一出局时被替补,则记该投手投5 1/3 局。开局投手如于第六局无人出局时 被替补,则记该投手投5局,并记下他在第六局投球的击球员。替补投手于二 人出局后再被替补,则记其投2/3局。
2)轮击人次数;
3)根据本规则第十章第二条第(1)款1项规定的自由击球人次数;
4)被击出安打数; 5)失分数;
6)责任失分数;
7)被击出本垒打数;
8)被击出触击球牺牲打数;
9)被击出腾空球牺牲打数;
10)四球数; 11)故意四球数;
12)投球中身数; 13)投杀数;
14)暴投数; 15)投手犯规数。
(d)附加数字:
1)胜队投手姓名;
2)负队投手姓名;
3)各队开局和结局投手姓名;
4)助胜投手姓名。
(e)各队接手的漏接次数。
(f)参与双杀和三杀的队员姓名:(例如:双杀:张某、李某。三杀: 陈某、王某、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