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各队残垒数:数字包括所有上垒而未得分和未出局的跑垒员。此 数字也包括在第三人出局时由于守场员选杀而上了一垒的击跑员。
(h)满垒时打出本垒打的击球员姓名;
(i)击出地滚球造成双杀或三杀的击球员姓名;
(j)偷垒被杀的跑垒员姓名;
(k)在最后下半局取得得胜分时的出局数;
(l)每队在各局比赛中的得分。
(m)裁判员姓名,按下列顺序列出:1)司球裁判员;2)一垒司垒裁判 员;3)二垒司垒裁判员;4)三垒司垒裁判员;5)司线裁判员。
(n)实际比赛时间。(应减去因气候或灯光而推延的时间)
一○.○三:(a)记录员整理正式比赛记录时,应列出每个队员的姓名、防守 位置,或按击球顺序表列出上场队员姓名及其防守位置。(比赛结束前未击球 的队员按原应轮击的顺序列出)。
注:队员并不与其他守场员调换防守位置,而仅是为了对付击球员击球而 临时站在某个防守位置时,就不把这个临时防守位置作为他的防守位置记录。
例如:守队为防备攻队的抢分触击,把右外场手临时调入内场防守。又例如: 二垒手临时到外场防守等第。
(b)替补击球员击球或替补跑垒员跑垒后,不管是否继续比赛下去,应在 上场队员名单的方格内打个记号或写个字以便作为替补击球员或替补跑垒员进 行个别记录。例如:甲在第三局替代某某击出一垒安打;乙在第六局代某某击出腾空球被接杀;丙在第七局代某某跑垒被封杀出局;丁在第九局代某某 击球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并为某某取得一分等等。 凡经过裁判员宣布上场比赛的替补击球员和替补跑垒员都要加以记录。但是,宣布后并未上场就被替换下来时,只记录后继替补队员为前位替补队员 击出什么球或如何跑垒等。
(c)记录数字的核对。
只要各队的自由击球数、四球上垒数、投球中身上垒数、击出触击牺牲打 数、击出腾空牺牲打数、被妨碍或阻挡上垒数的总和等于该队得分数、残垒数 和被对方队接杀数的总和就证明记录的统计数字是正确的。
(d)击球顺序的错误。当不应轮及的击球员被接杀出局,而应轮及的击球员又在投手起动向下 一击球员投球前经对方申诉被判出局时,记应轮及的击球员一次“轮击”出局, 并记对方队一个“接杀”和一个“助杀”(如有助杀行为时)。如不应轮及的 击球员击球后上垒,应轮及的击球员因为未按击球顺序击球被对方队申诉出局 时,记应轮及的击球员一次“轮击”出局,并记接手一次“接杀”,而不应轮 及的击球员的击球上垒一概取消。如果连续有一个以上的击球员未按击球顺序击球时,由于这些击球都变为合法击球,所以就照已形成的局面记录,应轮及击球而未击球的击球员则作为失去一次击球机会而不作任何记录。
(e)有效比赛和弃权比赛。
1.如果比赛是有效比赛,把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队员和全队的攻守活动 都按本规则四.一○和四.一二的规定加以记录。如果是平局比赛,不记胜队 投手和负队投手。
2.如果比赛在构成有效比赛后弃权,把从开始直到弃权时为止的所有 队员和全队的攻守活动都记录下来。如果弃权时,胜队本来一直领先,就将 直到弃权为止具备赢球或输球条件的投手记录为胜队投手或负队投手。因对方弃权而得胜的队如果在对方弃权时比分落后或相等时,不记胜队投手或负 队投手。如果弃权时未赛到有效局次,则不作任何记录,只记弃权。
一○.○四:得分打
(a)击球员由于击出安打、触击牺牲打、腾空牺牲打、守场员选杀而 使跑垒员得分时,或满垒,击球员由于得四球、投球中身、被妨碍或跑垒被 阻挡上一垒而变成跑垒员,使三垒跑垒员被迫进入本垒得分时,都记击球员得分打。
1.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时,记该击球员得分打。如垒上有跑垒员,按跑垒员 加记其得分打。
2.二出局前,三垒跑垒员由于守场员的失误而进入本垒得分时,如果 记录员认为守场员即使不失误,三垒跑垒员也能返回本垒得分时,记击球员 得分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