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如果开局投手被击球员或跑垒员所替补,而被替补前比分领先或被替补的这一局得分,因而取得比分的领先,被替补后替补投手又继续保持领先到终局时,在确定谁是“胜队投手”时,应将开局投手在被替补时的一局中所得的分作为开局投手的得分来考虑。为此,开局投手可以记为“胜队投手”。
(e)开局投手不管投了多少局,在被替补时如果比分落后或者替补后对方队的得分归其负责,在被替补后又未能把比分扳平或领先时,记开局投手为“负队投手”。
(f)在使对方队一分未得的比赛中,只有从比赛开始到结束一直投球的投手才记无失分“胜队投手”。但是在第一局对方队一分未得又无人出局时替补上场的投手,如果使对方一分未得直至终局,则可记替补投手为无失分“胜队投手”。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手共同使对方队一分未未得直至终局,则将这一事实记录在正式的投手投球成绩中。
(g)有些比赛,主办单位可能事先规定每个投手在每场比赛中只能投若干局,例如两局或三局。象这样的比赛,习惯上比分取得领先并保持领先直至终局的开局投手或替补投手记为“胜队投手”。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开局投手在比分领先时被替换,如果替补投手在把领先的地位保持到终局中作出更大努力时,可记替补
手为“胜队投手”。
一○.二○:替补投手的“助胜”记录
替补投手如符合下列条件时作“助胜投手”记录。“助胜投手”应为:
(a)胜队最后担任投球的替补投手。
(b)不是“胜队投手”。
(c)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投手:
1.上场替补时本队得分领先不超过3分(垒上无跑垒员)而至少投了一局;或
2.上场替补时面对的跑垒员或击球员或准备上场的击球员具有把比分拉平的 潜在能力,这就是说,垒上已有跑垒员或面对第一、二位击球员之一;而把比分领先到终局时;
3.至少有效地投了三局,并把比分领先到终局时; 每一场比赛的胜队只给一个替补投手记“助胜投手”。
一○.二一:技术统计
比赛主办单位应指派正式统计员,根据本规则一○.○二的规定,对每一个比赛队员的击球、防守、跑垒和投手投球进行记录和统计。统计员应于联赛结束时向主办单位呈报有关各队和每个队员的技术统计报 告。报告中要写明每个队员的姓名,是右打还是左打,还是左右打,是右投还 是左投(投手),是右传还是左传(守场员)。
在上场队员名单中所列先攻队开局队员,如果在进入防守前被替补,就不统计他的防守技术,而只统计他的击球技术。为打开平局而进行的延长局比赛也要进行技术统计。
一○.二二:技术统计的百分率要计算下列技术的百分率:
(a)胜场率及负场率:以胜场数除以胜场和负场之和为得胜场率,以负场数除以胜场及负场之和为负场率。
(b)安打率:安打总数(不是垒打总数)除以自由击球总数(按本规则
一○.○二(a)所规定的自由击球总数)。
(c)垒打率:垒打总数除以自由击球总数。
(d)防守率:接杀数加助杀数除以接杀、助杀、失误的总和。
(e)投手责任失分率:责任失分乘以9,再除以投球总局数。
注:计算投手责任失分率时,如投球局数不满整局时,对不满的一部分也应计算在内(不采用舍去或进位法)。
例:责任失分为3,投球局数为9 1/3局时,其责任失分率的计算为3 × 9 ÷ 9 1/3 = 2.89
(f)上垒率:安打、四球、投球中身的总和除以自由击球总数、四球、投球中身、牺牲高飞球的总和。
注:计算上垒率时,因妨碍击球或阻挡跑垒而获得上垒者不计算在内。
一○.二三:评定最佳运动员的最低标准在评定最佳运动员时,规定最低标准如下:
(a)在评定最佳安打手时,被评定者必须上场击球次数为:本队在全年联赛中的比赛场次乘以2.7。例如:全年联赛每队比赛140场,则需上场击球次数为378次(1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