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比赛规则(十)

来源:  2006-12-6 12:47:49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注:击球员得四球,但未进入一垒而被判出局时,不记其“四球”,而记一次“轮击”另记接手一次“接杀”。


一○.一七:三击


(a)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记“三击”:


1)击球员三击,接手将球接住时;


2)二出局前,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三击,但接手漏接时;


3)击球员三击,由于接手失接而变成击跑员时;


4)击球员三击时采用触击法击成界外球时。但是,击球员三击时如果采用触击法击成腾空球并被接杀出局时,不记击球员“三击”,而记一次“轮击”,并记接球得守场员一次“接杀”。(b)击球员二击后由替补队员继续击球而得“三击”时,记原击球员“三击”,而不记替补击球员“三击”。如替补击球员由于诸如“四球”或其他行为完成其击球任务时,记替补击球员“四球”或其他。


一○.一八:责任失分


责任失分是指应由投手负责的失分。应根据没有任何失误(包括接手的妨碍行为)和接手漏接得比赛局决定责任失分。在决定如不失误跑垒员可能到达哪个垒有疑问时,应从有利于投手的角度加以考虑。投手如投“故意四球”不管任何情况都要看作跟一般的“四球”一样。


(a)在守场员有机会传杀三个攻队队员(三个出局机会)前,如果跑垒员的得分是由于安打、触击球牺牲打、腾空球牺牲打、偷垒、接杀、守场员选杀、四球(包括故意四球、投球中身)、投手犯规或暴投(包括三击时暴投,击球员安全上一垒)时记投手责任失分。为便于运用本条规定,对守场员的妨碍,作为传杀攻队队员的机会来解释。暴投纯属投手错误,在记录责任失分时与投手犯规、四球上垒同样处理。


注:所谓“出局机会”是指本来可以使攻队队员接杀或传杀出局,但由于守队队员失误而未能使之出局的局面。这对投手来说是“出局机会”。


(b)如得分跑垒员的到达一垒是由于下列原因时,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1.在击球员击出界外腾空球未被接杀而延长其击球时间后击出安打或其他原因上一垒时;


2.由于被妨碍或阻挡而上一垒时;


3.由于守场员的失误而上一垒时;


(c)跑垒员的得分如果是由于守队队员的失误而延长了跑垒的权利,而记录员认为如无失误,则可能被接杀出局时,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d)跑垒员的进垒如果是借助于失误、接手漏接或守场员的妨碍或阻挡,而记录员认为如果不借助于这些失误,跑垒员就不可能得分时,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e)在确定投手的责任失分时,投手的失误完全与其他守场员的失误同等看待,不记投手责任失分。


(f)如遇守场员失误,在确定守队如无失误,跑垒员可能到达哪几个垒位时,要从有利于投手的角度加以考虑。


(g)替补投手上场时,对上场时已经在垒上的跑垒员的得分(不管应记责任失分与否)不负任何责任。


注:替补投手对自己所投击球员由于守场员选杀被替补投手留落下来的跑垒员而上一垒的,替补投手对其得分也不负责任,不记替补投手的责任失分。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规定每个投手只对他投球时上垒的跑垒员的得分负责。投手使跑垒员上垒后被替补,他对被替补前垒上跑垒员的得分要负责,除非这些跑垒员的出局不是由于击球员的击球,而是由于诸如偷垒失败、传牵制球出局或击跑员妨碍行为出局。(参阅下面第7例)


【判例】

1.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送甲到二垒,击球员c击出腾空球被接杀出局,击球员d击出一垒安打,a得分,记甲责任失分。


2.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到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到一垒使a被封出局于二垒,击球员c击出地滚球被传杀出局,送b到二垒,击球员d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记甲责任失分。


3.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击出一垒安打,送a到三垒,击球员c击出地滚球到游击手,a被传杀出局于本垒,b到达二垒,击球员d击出腾空球被传杀,击球员e击出一垒安打,b得分,记投手甲责任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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