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比赛规则(十)

来源:  2006-12-6 12:47:49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4.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得四球上一垒,a上二垒,击球员c击出腾空球被接杀,a被牵制传球出局于二垒,击球员d击出二垒打,b从一垒进入本垒得分,记投手乙责任失分。


5.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b得四球上一垒,a上二垒,投手丙替补乙,击球员c击出内场地滚球,a被封杀于三垒,击球员d又击出地滚球,b被封杀于三垒,击球员e击出本垒打,得三分。记甲责任失分1,乙责任失分1,丙责任失分1。


6.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乙四球,击球员b上一垒,a上二垒,击球员c击出一垒安打,满垒,击球员d击出地滚球,a被封杀于本垒,击球员e击出一垒安打,b及c下分。记甲及乙的责任失分各1。


7.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击出一垒安打,a偷进三垒时被传杀出局,b乘传球三垒进入二垒,击球员c击出一垒安打,b下分,记乙责任失分。

(h)替补投手在击球员“球”多于“击”时上场,如替补后击球员得四球上垒,替补投手并不负责。


1.替换投手时,击球员如果是无击二球、一击二球、无击三球、一击三球或二击三球,替补后击球员得四球上垒,其责任由原投手负责,不由替补投手负责。


2.但替补后,击球员如由于其他原因如安打、守场员失误、守场员选杀、封杀,投球中身而上垒时,其责任由替补投手负责。


注:本规则一○.一八(h)不得作与一○.一八(g)相抵触的解释。


3.替补投手时,击球员如果是二击二球、二击一球、无击一球、二击无球或一击无球,替补后击球员如得四球上垒,其责任归替补投手。


(1)在一局中替换投手时,在决定替补投手的责任失分时,不应从替补上场前的失误或漏接出局机会(即失误上垒)中得到好处。


注: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替补投手认为不会记其责任失分而作不负责任的投球。有时,替补投手的责任失分可能不是该队的责任失分。现举例说明
如下:


【判例】

1.二出局,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击出本垒打,得三分,记失分2,甲责任失分0,乙责任失分1。


2.二出局,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又得四球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又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成满垒,击球员d打出本垒打,得四分,记甲及乙失分各2,但甲责任失分0,乙责任失分0。


3.无出局,投手甲四球,击球员a上一垒,击球员b因守场员失误上垒,投手乙替补甲,击球员c击出本垒打,得三分,击球员d及e被投杀出局,击球员f因守场员失误上垒,击球员g击出本垒打,下2分,记投手甲失分2,其中责任失分1,记投手乙失分3,其中责任失分1。


一○.一九:胜队投手和负队投手


(a)开局投手在一场得胜得比赛中应至少投了五整局,而且在被替补时得分领先,替补后直至比赛结束止仍然领先而得胜时记开局投手为“胜队投手”。


(b)开局投手“应至少投了五整局”适用于所有只打六局或六局以上不足九局的比赛。如果是五局有效的比赛,开局投手应至少投了四整局,而且在被替补时得分领先,替补后直至比赛结束止仍然领先而得胜时记开局投手为“胜队投手”。


(c)胜队得开局投手如果根据本条规则(a)(b)的规定或使用两名以上的替补投手致不能记“胜队投手”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开局投手投球不足五局而被替补时比分领先,以后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投手替补,但比分一直领先到终局时,记录员给最起作用的替补投手记“胜队投手”。


2.就胜队或负队投手而言,比赛中遇到比分相等时就等于重新争夺胜负。


3.比赛中对方队一经领先,本队所有已投球的投手就失去“胜队投手”的记录,除非把比分扳回并领先直至终局而取胜时,才记该投手为“胜队投手”。


4.替补投手投球后,把比分领先并保持到终局时才记其为“胜队投手”。但是,如果先任替补投手在短暂的比赛中表现不佳而后续的替补投手有效地把比分领先保持到终局时,不记先任替补投手为“胜队投手”,而记后续替补投手为“胜队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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